【案例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消协人员的努力下,商场终于同意消费者按照原价退机并赔款,但是商场供货商却认为自己的产品虽然不是日本生产的正品,却是在上海生产的正品,消费者以产品是水货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坚决不同意赔款,商场向消费者的赔款因此被搁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例中,商场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其上游供货商要求赔偿,但是其不能以供货商拒绝向其赔偿而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商场最终同意先行为消费者办理退机手续,并赔偿人民币一万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涉及到水货和行货,那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首先,水货并非假货,而是在某地区没有正规销售代理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地区销售的产品;行货就是得到生产厂商的认可,由某个商家取得代理权或者直接由该生产厂商的分支机构在某个指定的地区进行销售的产品。由于行货需要让代理商及其分支机构获得合理甚至是暴利的利润,而且必须缴纳符合该地区政府要求的关税和税款,因此行货的价格往往比较高,但产品的售后服务较有保障。而水货因为没有正式的代理销售商,售后服务往往没有保障,有时候,行货的代理商为了生存,会采取打击水货的手段,例如不为水货提供保修和售后服务就是最常见的一招,本案例中胡先生恰好就遇到了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