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炸伤脸 消协来维权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晚,申诉人王前虎在市区饭店用餐,饮用安徽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某牌啤酒时该啤酒自行爆炸并炸伤脸部,事发后,当事人随即拨打110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次日辖区派出所分别与埇桥区消费者协会及生产厂家联系要求处理此案。申诉人王前虎在饮用啤酒时,无违规操作,经生产厂家及多方现场勘查认定:该啤酒确属自爆,另经皖北矿务总医院诊断为:轻微炸伤,治愈出院后,经埇桥区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医疗费共计1571.07元,由被诉方全额承担。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被诉方一次性向申诉方赔付相关补偿费用共计3000元。双方另无其他争议,申诉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周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