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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要分清 虚假违法广告莫轻信(六安市消费者协会2015年2号消费警示)

2015-05-05   作者:胡晓玲 顾燕燕   浏览:3194
 

 “食品”“药品”要分清  虚假违法广告莫轻信

胡晓玲 顾燕燕

消费者刘老先生20149月在某卫视看到“金秋葵”的广告,宣称该产品能治疗“三高”并发症。便花了1399元购买了四个疗程该产品。到货后他发现该产品没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也没有标志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产品名称竟然是“黄秋葵压片糖果”,只是普通食品。刘老先生多次联系广告中的电话要求退货遭拒,遂投诉至六安市消费者协会。我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根据辖区管理原则帮助消费者联系经销商所在地消协,经辖区消协调解刘老先生得到1399元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上述案例中的广告,宣称“金秋葵”具有治疗“三高”并发症的功效,把普通食品当做药品来宣传,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虚假违法广告。

六安市消费者协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药品广告中出现下列情况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切勿轻信!

一、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

二、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符;

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五、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发布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广告;

六、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增强虚假违法广告识别意识,要注意九个“不等于”:名人知名度不等于广告可信度;广告投放量不等于新产品高质量;媒体名气大不等于广告无谎话;打折降价多多不等于实话实说;广告宣传“公证”不等于产品有保证;某某单位推荐不等于经过严格检验;广告现场演示不等于实事求是;广告承诺好看不等于能够兑现;百分百有效不等于不是编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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