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阳县蓉城镇消费者潘女士在当地某超市以8.9元购买了一组沙琪玛捆绑装,回家食用后发现该沙琪玛已经过期,立即带上购物小票和未食用完的过期沙琪玛到青阳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进行投诉,要求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前往超市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购买到的过期食品金额不足500元,可要求经营者赔偿500元。经调解,当天,超市赔偿给潘女士500元。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比于《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的“假一赔十”,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前往超市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潘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消费者购买到的过期食品金额不足500元,可要求经营者赔偿500元。经调解,当天,超市赔偿给潘女士500元。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比于《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的“假一赔十”,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