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午,年已65岁的何奶奶气喘吁吁地来到贵池区消协池口分会,极其气愤地向工作人员投诉道:
我于2011年初在本市翠柏北路城北花园小区买了一套新房,但一直未装修入住,本月上旬准备装修时,才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水电管理师傅为我打开水表锁,授予我用水权。可离奇的是水表却显示已经用水955吨,这令我非常震惊!几天后,市自来水公司便发给我一张《水费通知单》,上面清楚地列明这955吨水是我户在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产生的用水,并要求我户必须在本月底前缴纳水费、污水处理费及违约金共计3562元,否则就断水。我找自来水公司反复交涉,声明我根本没有用水,他们说必须按章办事!找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辩解,他们答复弄不清楚这是怎么回事。真是冤死人不偿命啊!因此,我请求消协组织尽快帮我调查这件怪事,还我一个公道!
池口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及时受理了该投诉,马上带着老人驱车调查此事。第一步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水电管理师傅,这位师傅证明说,水表锁是他为老人家开的,当时上面刻度确实显示为955吨,他可以作证。
第二步找到市自来水公司下属单位一位董姓经理了解情况,董经理说:“我公司下发给该户水费催缴通知单,是根据该户水表实际用水吨位抄录的,要求该户交违约金也是按章办事。”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该户水表在本月上旬才开锁,却已经在2013年的2个多月里产生了955吨用水?”董经理回答说:“可能是入户的水管漏水,也可能是其他原因产生的,但我们自来水公司只负责主水管通往各户水表之间的责任,而水表通入各户支管出现的任何情况,都不在我们职责的范围。”
工作人员对以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是为小区所有住户服务的,住户就是消费者。何奶奶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授予她水表使用权,为她开锁时,水表上的刻度应为0吨才符合规则。
依据《消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依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何奶奶水表未开锁之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一切水费,与她都没有任何责任,而责任应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方面。
于是第三步,工作人员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诚恳地向他阐明了上述观点。该公司负责人沉思片刻后认为确实有道理,当场将这一情况用手机与原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进行了反映。3天后,原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终于给予答复,愿意承担何奶奶新房水表在未开锁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水费、污水处理费及违约金。至此,这件咄咄怪事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