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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活动纠纷维权案

2015-05-14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肖伟   浏览:3590

2015年4月2日,消费者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反映,其在前往某超市购物时,发现某商品的货架上同时摆放了“买二赠二”和“买二赠一”的促销活动提示牌,消费者在向店内员工确认了该商品是以“买二赠二”的方式进行促销,且没有附加其他的限制条件之后,即购买了此商品数份。但是在结账时,消费者却发现超市对该种商品实际是以“买二赠一”的价格进行结算,在向该超市反映后对方却不予处理。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超市经营者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自促销活动开展以来一直是以“买二赠一”的方式进行销售,消费者发现的“买二赠二”的提示牌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才摆放在货架上的,并且做出“买二赠二”的承诺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而超市本身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我会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本案中,超市在消费者所购商品的货架上分别摆放了“买二赠二”和“买二赠一”的告示牌的行为,即使是工作失误所致,客观上肯定也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促销活动内容的误认,此行为已违反了关于“真实、全面告知商品信息”的要求。同时,消费者在发现有两块促销活动告示牌的情况下,经向工作人员确认此商品究竟适用哪一项促销规则之后,才做出了购买行为。此时,超市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的内容可以认为是合同的要约,且该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应当由超市经营者概括承受,故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后即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买二赠二”的承诺作为合同条款之一亦应当得到切实履行。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业已做出的承诺,可以认为其故意隐瞒真实的促销信息,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经我会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向消费者赔偿2500元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向消费者做出的各项承诺。同时,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拒绝履行承诺的情况下,应保留好相关的购物凭证,及时向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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