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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早产” 商家赔偿

2015-06-12   来源: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作者:六安市消费者协会 朱伟   浏览:1963

日前,市民葛先生从市区某商场购买运动鞋一双,却发现鞋子的生产日期竟然在购买的日期之后,遂投诉至六安市消费者协会,经过协调,商场最终赔偿葛先生两双同等价值的运动鞋。

葛先生购买的这双运动鞋价格为619元,购买日期为421日,但鞋盒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428日。运动鞋也能早产”?商家表示,鞋类产品非限期使用的产品,该品牌运动鞋三包凭证标注其三包期限是以开具发票日期起计,无主观故意欺诈消费者,生产日期标注错误完全是生产厂家失误导致。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若是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涉嫌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终经过调解,葛先生与商场达成了协议,获得了商场赔偿的两双同等价值的运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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