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章女士于2014年12月29日在我县某品牌手机专卖店处,购买了一部4G网络智能手机,使用一礼拜左右发现经常性接不到来电,后与经销商多次协商。至2015年3月30日,经销商给予消费者重新调换同一型号机子一部,但发现还是同一问题,经常性接不到电话,4G信号不满格,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我会受理投诉后,我会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面前用该4G手机卡用在别人4G手机上,信号满格,别人手机卡用在该机上同样不满格。我会认为该产品明显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不具备该有的使用性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我会支持投诉人主张,有选择退货和换货的权利。经我会工作人员协商,消费者将手机送到厂家指定服务站进行检测后,经销商同意给予调换其他机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