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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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消协成功调解一起电瓶车不能充电案

2015-08-06   作者:望江消协   浏览:3448
 

【案情简介】

201535日,望江县长岭镇一位陈先生,称自己于2014516日在望江县城某三轮电瓶车店购买三轮电瓶车一辆,价格2800.00元,近日在使用中发现该电动车尚在保修期内,但电动车电瓶已不能正常使用,投诉人怀疑是电瓶质量问题,于是找到经销商要求按照“三包”规定给予维修更换,经销商同意维修更换电瓶,但却要求车主陈某承担电瓶的物流费用,共计50元,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协商无果后,陈某只好投诉到消协要求给予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望江县雷阳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会同雷阳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询问了事情的详细经过,经过了解情况,该电动车电瓶已损坏,不能充电。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销商当场为车主陈某重新更换一组电瓶,经销商和陈某共同负担50%的物流费用。车主陈某对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至此,一场由电动车电瓶引发的消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安徽省消费者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商品质量不合格、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供应者追偿。”《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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