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受理基本情况分析
上半年,我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3279件,已办结3086件,办结率94%。其中受理消费者投诉1249件,受理消费者举报98件,受理消费者咨询1928件次,建议及其他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58.8万元。
(一)商品类投诉共882件。商品消费投诉居首位的是“通讯器材”,共163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18.48 %,其次是“日用百货类”,共158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17.91%,第三是“交通工具类”,共144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16.33%,第四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共85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9.64%,第五“其他商品”332件,占商品消费投诉的37.64%。商品消费投诉居前四位的总和占商品类投诉六成以上。
(二)服务投诉共 366件。服务类投诉中,“电信服务”居首位,共77件,占服务投诉的21.04%。其次是互联网服务69件,占服务投诉的18.85%。第三是“居民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洗染、摄影),共34件 ,占服务投诉的9.29%。第四是“住宿服务”28件, 占服务投诉的7.65%。第五是“修理维护服务”,共22件,占服务投诉的6.01%。第六是餐饮服务,共19件,占服务投诉的5.19%。其他服务投诉117件,占服务投诉的31.97%。
(三)从各类商品及服务的投诉量来看,2015年上半年投诉量位居前十位的依次是:移动电话161件,汽车110件,服装鞋83件,电信服务 77件,互联网服务69件,房屋37件,家具24,金银珠宝24件,装饰材料22件,小家电22件,共计629件,占投诉总量的50.36%。
(四)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其中质量、其他、售后服务、合同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4名。
二、消费投诉热点及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通讯器材、家用电子电器仍然是投诉热点
通讯器材、家用电子电器普及率高,仍然是投诉热点,其中手机类投诉尤为频繁。主要涉及销售过程误导消费者,销售后服务不规范,拒不履行三包或以消费者使用不当随意免除自身三包责任,送货安装不及时等。还有部分不良商家在销售手机等产品时,以翻新机或者假冒机冒充新机正品出售,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汽车投诉量上升明显
随着家用汽车销量逐年增加,汽车投诉也明显上升,主要涉及汽车质量问题、购车强制搭售保险、违规收费、虚假宣传、售后执行三包不到位等。由于汽车产品专业性强,对于汽车产品质量、售后处理存在部分责任认定不清,消费者维权面临举证难问题。
(三)服装鞋、金银首饰商品投诉仍集中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
服装鞋类产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装面料出现掉色、起球、开线瑕疵等问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服装材质、成分、产地等标签标注信息不规范;鞋类产品则是出现开胶、断面、掉皮等问题后,商家不予提供完善的修理、更换以及退货等售后服务而产生的纠纷。金银首饰产品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为首饰断裂、首饰发生褪色或变色以及以旧换新、加工费用争议等。
(四)家装建材纠纷处理难
家装建材等由于专业性强,其产品优劣很难直接分辨,消费者难以发现其中猫腻。主要涉及家装建材质量不过关、预订产品与送货产品不一致、虚假承诺、损害纠纷索赔难、定金收取不规范等。
(五)商品房买卖纠纷需引起重视
商品房由于价格高,预售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多,消费者心里预期和实际往往差距过大。主要涉及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房屋质量不过关、按揭贷款纠纷、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拖延办理房产证,损害纠纷索赔难等问题。
(六) 预付式消费维权难
上半年受理的预付式消费投诉,涉及美容美发店、洗浴店、健身店、洗车店、餐饮店、超市等行业。主要问题为商家未到服务承诺期限,便以装修、搬迁、转让、停业等理由为借口,不履行经营者义务,擅自终止服务并拒绝赔偿消费者损失;服务期内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涨价、变相涨价或搭配服务项目收费;自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等限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有关服务领域侵权问题突出
互联网和电信服务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通信企业计费不透明、乱收费,强制用户使用指定业务,网络信号差,达不到承诺网速,故障发生后解决不及时问题等。美容、驾校、非学历培训服务,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服务达不到效果或不按约定提供服务,要求退款索赔难。自来水收费不规范,乡镇自来水服务设置最低消费。非现场购物主要问题是: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质量等状况与消费者预期不符,“钓鱼”网站售卖假冒伪劣商品或骗取消费者购物款,团购服务存在服务质量达不到承诺等问题。物流快递服务投诉索赔成焦点。主要为:物品不按承诺送达,货物出现损坏、丢失,久拖不处理,消费者索赔难。
三、典型案例与维权事例
典型案例一:购买手机引“误解”维权案。2015年3月31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六安市解放路某手机店买了一部VIVOY27手机,并办理了一张合约电信卡,总价值1560元。回家后,王女士发现自己买的手机型号不是VIVOY27,而是VIVOY927,由于两款手机外观一模一样,很难分辨,以为是经销商拿错了。于是第二天王女士就带着手机找到经销商要求调换,但没有想到的是经销商竟然不承认拿错手机,要求王女士另加260元才给予调换。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无奈之下先支付了260元调换了手机,随后来到了裕安区西市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要求经销商退还自己260元现金。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经销商最终退还消费者260元现金。
典型案例二:通信公司“默认收费”维权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某通信公司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未告知自己的前提下,为其办理了某增值业务,涉及两部手机号码,共计收费20元。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向六安市“12315”热线进行了投诉。 经工作人员调查,刘先生原手机套餐免费赠送某增值业务,进行了套餐业务更改后不再赠送之前的增值业务,但营业员在为其办理套餐更改时,并未清晰告知他变更后的套餐不再免费赠送增值业务,新套餐继续使用其增值业务将会被收费。事后,刘先生查看手机话费时发现多收费,向该通信公司提出异议。但该通信公司认为用户原套餐中有增值业务,属于免费赠送,用户在变更套餐时未要求营业员取消,故默认用户将继续使用该业务。刘先生变更手机套餐业务时,通信公司营业员未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告知,其“默认用户继续使用”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后经“12315”中心工作人员调解,通信公司给予退费20元,并补偿消费者通话费50元。
典型案例三:鞋子“早产”维权案。4月21日,葛先生从市区某商场购买品牌运动鞋一双,价格619元,鞋盒上的生产日期赫然写着“2015年4月28日”,葛先生认为厂家及经销商涉嫌篡改生产日期,要求赔偿,与经销商协商无果投诉至市消协。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葛先生所述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场赔偿消费者两双同等价值的运动鞋。
典型案例四:购车缴纳“保证金”维权案。4月27日,消费者翁先生到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其2014年4月份在三十铺某4S店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因汽车是按揭贷款购买,根据协议,消费者缴纳2000元保证金,预定一年后归还,但一年后,翁先生去拿保证金的时候被4S店告知应该在其店内购买第二年的车辆保险,否则保证金不退,消费者不愿意在此处购买保险,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投诉到金安区市场监管局。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000元保证金。
典型案例五:新购皮草“掉毛”维权案。2015年2月13日消费者沈先生在苏埠镇某超市购买了一件价值489元皮草。可是衣服没穿几天,发现皮草老是掉毛,右肩膀的部位已经掉毛掉出一个窟窿了。他赶紧拿着衣服去超市,要求退货。但是超市以衣服售出,吊牌已剪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沈先生拨打了投诉电话,希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帮助。裕安区苏埠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调解,超市给予退款处理。
典型案例六:预付式消费“缩水”维权案。家住霍邱县城关镇的消费者刘女士于2013年在当地某影城花了2000元办了一张卡,该影城承诺用卡购买电影票享受5折优惠,且凭此卡在影城内购买食品还可以享受9折优惠,但近期去消费购买食品又不给优惠了,消费者刘女士与影城协商不成,要求退卡遭拒,无奈之下于2015年3月25日向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安排执法人员立即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刘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调解,该影城将卡内剩余金额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刘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