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消费者吴某投诉反映啤酒过期侵权问题。事情起因是住宾馆,消费者吴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住一快捷宾馆,随手打开一瓶宾馆内的啤酒饮用,感觉口感不对,才发现食品已过期,找经营者解决,经营者一直声称没什么事,后经消费者多次请求,经营者才于8月10日当天晚上安排消费者到医院检查,拍片子,结果无异常。经营者对此事就不再理会,也没有撤下房间内的过期食品,也没有对消费者道歉和赔偿。无奈,消费者选择了投诉。
县消协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首先约见了双方,经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消费啤酒价格5元,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十倍价款50元,退还原价款5元,共计55元,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所以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退还住宿费96元,共计596元,双方无异议。消费者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同时,该案按规定移送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这起案例是我县2015年消费维权案例中,首起适用“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同时,本案从侧面反映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
霍邱县消费者协会:龚学 邓震宇
(未经允许 不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