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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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4-11-10   作者:霍山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浏览:3626
 

                          (2014114日霍山县消费者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霍山县消费者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单位负责人及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赋予的权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六安市消费者协会、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联系地址: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北路,邮编:237200,联系电话:05645031315

 

第二章    

第七条 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协会依法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监督经营者应尽十四项义务。

第九条 协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届不少于1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的事项须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会长由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和增补。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职权:

(一)主持消费者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工作人员使用建议。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补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霍山县消费者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霍山县消费者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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