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消费者李先生于2015年8月与滁州某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且支付了5000元定金,协议供车时间30天左右,等了一个多月以后,4S店电话告知李先生,由于厂家停止生产李先生所订购的银色车,要求李先生退车或者更换其他颜色的车。
开发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到4S店调查情况,确如李先生所述相符。4S店认为这是厂家的原因,他们也是受害者。开发区消协工作人员向其阐述了《合同法》主体相对性的原理,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是4S店与李先生,另外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4S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调解,李先生更换成白色车,4S店赠送市场价4000多的导航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