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6月12日,家住六安市的消费者赵某周某在裕安区某超市购买了4包水晶富士水果,价值52.6元。没过多久二人无意中发现水果包装上的日期超出保质期了,于是就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款并给予十倍价款赔偿。但经销商不予理睬,多次协商未果,二人投诉到了裕安区消协鼓楼分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鼓楼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且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经过多次的宣传教育、耐心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退赔消费者700元现金。对此结果,赵周二人感到非常满意并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食品过期消费者要求退赔未果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本案中,经销商没有履行食品定期安全检查以及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制度,从而导致过期水果在市场上流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规定,消费者要求价款十倍赔偿也是正当合法的,经销商理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