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4月23日,六安市消费者章先生在朋友介绍下,在裕安区某售楼部购买一间门面房,当时该售楼部销售经理简单介绍了该门面房建筑面积为多少,售价为多少,章先生觉得门面房面积售价都可以接受,就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但看房子的时候,章先生发现门面房净面积太小只有建筑面积一半,经询问得知是因为公摊面积占了一半建筑面积导致实际使用面积严重缩水。此时章先生有种受欺骗的感觉,认为售楼部没有明确告知门面房的真实情况,隐瞒了重要信息,于是决定放弃该门面房,要求售楼部退还定金一万元。但售楼部经理却以上报公司领导处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直到2015年6月24 日才明确答复定金不予退还。在此种情况下,章先生投诉到了裕安区消协新安分会,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裕安区消协新安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担保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认为售楼部在介绍房子的时候,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消费者如实告知,不应该隐瞒真实情况。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协调,售楼部最终被工作人员锲而不舍执着精神所感动,同意退还消费者一万元定金。章先生对此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并送来一面印有《消费者的保护神》的锦旗,以表示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售楼部故意隐瞒公摊面积信息同时拒绝退还定金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规定,本案中售楼部没有全面介绍门面房实际使用面积只有建筑面积一半这一事实,隐瞒了可能影响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本案中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故售楼部应当退还消费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