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质量缺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1月5日,消费者査先生联系了铜陵市某装修公司想给自己家的房子进行装修,双方通过协商以后,查先生向该装修公司进行了全额付款,并签订了有关约定。可是,该装修公司超过了约定时间的85天才竣工,查先生认为既然已经逾期竣工,装修公司应赔偿2400元的违约金,而装修公司只愿意给2000元,同时,装修还出现了其他一些问题,包括:厨房一面墙的墙砖也铺歪了,房间一个衣柜内三个抽屉的面板与木板之间使用了3个大钉子进行连接与固定,非常有碍美观与安全,要求装修公司把这些问题也处理好,请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针对此投诉,铜陵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立刻安排人员了解情况和进行调解。经核实,该房屋确系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始对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坏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受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局工作耐心细致地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本着公平合理、互利互让的原则,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公司答应了消费者的要求。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承揽人装修公司为查先生提供的房屋装修质量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铜陵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 朱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