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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遭遇“被涨价” 消协调解获补偿

2015-10-22   作者:汪玲   浏览:1607

【案例简介】

消费者陈某在某商场超市购买肉制品,结账后发现小票上的单价和商品标签上的单价不一样,比标签上的单价贵三元钱,消费者马上找到商家,出示了小票和当日购买的商品,指出了商家的结算错误,并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但是商家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了金安区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人员联系了商家的经理,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补偿现金500元,消费者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价格引起的维权案例,属于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多商家商品价格变动时往往不能同步更新标签价格及电脑系统价格,于是就造成小票价格和标签价格不一致的现象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商家,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消费者也应养成在超市购买商品时核对小票,核算清单上的商品价格是否与标签价格一样,购买的商品件数是否正确。另外,有商品是论重量计算时,还要注意该商品称重时的价格是否与标签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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