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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带不合格退款案

2015-10-23   作者:芜湖市消费者协会   浏览:3620

9月中旬,一名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某书店购买的磁带,听后发现有很大杂音,随后就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换货,经营者以无外包装为由拒绝处理。

我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我会分析认为:磁带作为音频载体,其主要价值在于所播放音频质量。该案件中,磁带播放有很大杂音,足以表明该音像制品对消费者来说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该商品无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三包责任,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因此,经营者以无外包装为由拒绝退货于法无据。后经我会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在此,我会提醒相关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对于应当负责的三包责任,不能擅自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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