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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质量维权案

2015-10-15   作者:水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浏览:1653
 

【案情简介】

2015109上午,消费者杨某匆匆忙忙来到了水口市场监督管理所诉称2015105日,在水口镇某建材店购郑州某特种水泥熔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色硅酸盐水泥20袋,用于水口镇清水村跃进桥梁两边护栏的使用,每袋价格为:15元,共计300元整,使用4天之后,发现该水泥无强度、无凝固,有脱落现象,现要求经营者赔偿材料费、人工费及铲除清理费和误工费合计人民币22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水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在第一时间深入该经营地址进行调查,发现某建材店中还在销售郑州某特种水泥熔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色硅酸盐水泥,该水泥销售价格为15/袋。随即检查了商家进货发票及该批次检测报告,经营者陈某提供不出,经现场查看,消费者杨某所投诉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陈某赔偿杨永才人工费及铲除清理费和误工费合计人民币22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水泥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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