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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遥控器样品与实际不符维权案

2015-11-10   来源:花山区消协   作者:陈玲   浏览:4621

近日,黎先生反映在解放路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康佳电视机,售价6500元,到货后黎先生发现遥控器并不是样品所宣传的智能遥控器,经询问厂家解释智能遥控器已不生产了,但当时营业员并没有及时告知,黎先生要求更换与样品一样的电视机或者进行赔偿,遭到商家拒绝,无奈之下遂拨打花山区消协希望能帮助解决。

花山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情况,确认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却用各种理由推卸责任,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讲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后,最终商家作了退货处理。

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做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当遇到消费者投诉时,经营者应该尽职尽责,热情为消费者服务,解决消费者的问题,而不应该总是再三推诿,不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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