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7日,消费者刘某在全椒县某超市购买一盒酸奶。回家后发现,购货小票上标注价格为15.9元,与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7.9元不一致,多付款8元,柴某认为超市价格欺诈,向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超市称曾对该商品进行促销,促销价格为7.9元,促销活动刚结束,销售价格恢复到15.9元,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价格标签导致刘某出现疑问。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评析】
超市虽然辩称此事为管理疏漏的过失行为,但在调查调解过程中无法证明其并非故意为之,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