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王先生九月份驾车至我县境内高速公路时,突遇车祸,车辆损失严重,所幸人员无大碍。将车辆拖至我县内某汽车修理厂,双方就维修车辆签订了一份委托书,约定按质按量按范围把车辆维修好,且维修费用为贰万元。
待消费者去提车时,对方没有提供维修清单和价格表,消费者认为存在欺诈行为。这是一起包揽委托维修合同纠纷,双方且有约定,后经我会调解,消费者承担维修费用17000元。被投诉方提供给消费者维修清单和价格表,并提供维修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