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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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完成的美容保健

2015-12-21   来源:县消协   作者:县消协   浏览:5018

消费者曹女士2014年在我县某美容店,购买了一套安植眼护1100元,约定使用16次,消费者坚持按照美容店约定的时间在被投诉方处使用,护理品也一直在被投诉方保存,在剩下7次的时候,被告知转到另一美容店。在另一美容店做到剩下4次时,就被告知剩余的产品可能不够以后次数的使用了。

   经我会调解,原美容店店主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经营,很负责任地将消费者转到另一美容店。至于产品不够剩余使用次数,经营者愿意按总价的次数折价赔偿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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