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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消费警示10(延保虽贴心,选择不当会窝心)

2015-12-23   浏览:2709

 

家用电器是每一户家庭必备的生活用品,且许多家庭依然将一些传统的大家电视为耐用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等,一旦出现问题,首先想到的还是能修尽量修,修不好再换。正是出于消费者的这种心理,许多家电经销商及生产厂家适时推出了所谓的“延保”服务,即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由商家或厂家提供的法定“三包”期限之外的相关服务。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近期因“延保”服务带来的纠纷有所上升。消协在此罗列出几件比较典型的纠纷,借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延保虽贴心,选择不当会窝心。

 

案例1201112月,消费者罗先生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款电冰箱,并同时购买了延保服务。201510月,电冰箱出现不制冷的问题,致电厂家报修,厂家回复产品已过“三包”期,需要付费维修。此时,罗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延保服务是经销商提供的,并不是厂家提供,故致电经销商,但得到的也是产品已过“三包”期,需要付费维修的答复。罗先生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音: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随即翻阅了罗先生提供的“延长保修协议”。工作人员首先从协议落款印章上,确认了该延保服务是由经销商提供,故厂家的答复是正确的。随后,工作人员致电经销商客服,询问关于“延长保修协议”的具体问题。客服人员回复,该协议是总部直接负责,总部给出的答复就是协议已经失效。工作人员向客服人员明确指出:第一,协议是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盖有经销商的发票专用章,所以,经销商应承担第一责任,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侵犯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根据协议中相关的内容,延保的范围与国家的“三包”规定有所冲突,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最终,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为罗先生免费更换一台冰箱。

 

案例22011年底,消费者姜女士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并同时购买了延保服务。使用过程中,电视突然出现问题,姜女士于2015年上半年,激活延保服务,要求经销商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后维修人员多次上门,但是给出的故障判断却各有不同,这让姜女士很是不满。201510月中旬,姜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音: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随即联系了经销商客服。客服负责人解释,姜女士确实购买了延保服务,但是其电视机发生的故障不属于延保服务范围,故仍然需要收费维修。消协工作人员指出,虽然现在经销商判断姜女士购买的电视机所出故障不在延保范围,但是由于维修人员给出多种故障判断,让消费者对维修人员的业务水平产生质疑,作为经销商理应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有效承诺。最终,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为姜女士办理了退保手续。

 

案例320154月,消费者杨先生在某家电卖场购买了一部手机,同时购买了意外损坏险。11月份,因自己使用不当,造成手机损坏,与家电卖场反映的时候,却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而争执不下。杨先生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回音: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随即联系了经销商客服。客服负责人解释,杨先生购买的意外损坏险由公司总部直接提供,最终解释权也在总部。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所争议的条款,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有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嫌疑,建议更正。但经销商还是表示,此事只能有公司总部解决。最终,消费者选择直接与总部联系,如交涉未果,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综合评述:目前市场上的“延保”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由经销商提供,另外一种由生产厂家提供。从专业性和匹配度出发,厂家提供的“延保”服务应该更加到位。同时,延保服务往往是对家用电器维修期的一种顺延,很少涉及更换甚至退货。这两点其实是消费者在购买时所必须注意的,以防因理解歧义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县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接受经销商或生产厂家提供的“延保”服务:首先要考虑性价比。即针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价值和“延保”费用相比,是否有必要购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比如,一件商品的“三包”期是“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三年。”而商品的零部件比较少,此时购买一年期的“延保”服务,就显得意义不大。因为经销商提供的一年期“延保”服务时,商品还在法定的“主要部件三年”期限之内,如果出现故障,只要是主要部件,厂家基本可以进行免费维修。其次要核对“延保”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延保”服务之前,就要仔细核对商家承诺的“延保”内容,切莫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宣传,对于不能理解的地方,要详细询问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承诺。“延保”协议基本为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因为是法定外的一种承诺,与实际的法定“三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所以消费者不能将其视为条款应与法定“三包”一致,否则最后吃了哑巴亏。最后要关注“延保”期限。最重要的当然是“延保”服务的起止期限,消费者不一定要在这个问题上较真,但是应该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我们也提醒推广“延保”服务的广大商家和生产厂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所以,“延保”协议中的一些重要条款,理应用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也应视为未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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