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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鞋问题频发 消协帮忙调换

2015-12-24   作者:赵元春   浏览:1808
 

新鞋问题频发   消协帮忙调换

【案情简介】

20151210,消费者丰女士来到宿州市消协办公室反映其于11月初在某专卖店购买皮鞋5双,至今有4双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其中三双维修后消费者很满意,但是女士皮靴(价值1400元)因穿着不到半天就出现鞋底脱落一块,丰女士坚决不同意返厂维修,要求调换,多次与商家协商未达成一致,于是希望得到消协的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专卖店负责人,其售后经理李经理与店长随后赶到消协办公室,现场调解。关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李经理认为,其中三双已维修好的鞋子是属于正常磨损刮擦,现已修复,关于那双女士皮靴鞋底脱落指头大小塑胶,有可能是消费者在穿着行走过程中踩到尖锐的东西受损,且从购买到出现问题已有一个月,厂家只同意维修。丰女士称,因其1111日结婚,夫妻俩才购买多双新鞋,根据本地的风俗,新鞋子都是婚后再穿,且要求调换的那双女士皮靴确实仅穿几个小时就出现上述问题,所以坚决要求调换。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建议李经理积极与厂商协商,站在消费者角度,理解消费者心情,毕竟结婚新鞋频频出现问题,是很闹心的。最终,经李经理与厂家积极沟通,为丰女士更换一双新靴子,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鞋子仅穿着几小时就出现问题,销售方应当积极为其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提供:安徽省宿州市消费者协会赵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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