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履约 行业协会架起和解桥梁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7日,市消协办公室接待了一位心急如焚的消费者。投诉人娄先生于2015年10月6日与宿州某知名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2015年12月6日完工。现已延误工期且消费者是元旦的婚期,等着使用新房。娄先生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装修公司却要求消费者必须交清尾款才予以装修其承诺的卧室地板和电视背景墙(合同上明确标明:双方验收合格,支付共同总价5%尾款)。婚期一天天接近,因地板未及时装修,家具也不能摆放,无奈之下,焦急的娄先生只得寻求消协的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因考虑到娄先生的现实情况以及其迫切处理此事的心情,且被投诉主体为宿州市住宅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协会会长协助处理此事。第二天,消协工作人员回访消费者时,娄先生称,在住宅装饰行业协会会长的教育和督促下,装修公司早晨上班前就将装修材料送至其家中,并已协商好施工时间,1-2天即可完工。消费者对于协会高效处理投诉给于高度评价。
【案例评析】
本案中,装修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就应该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住宅装饰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以和解促和谐,有效的解决消费纠纷,增强行业诚信度。
案例提供:安徽省宿州市消费者协会 赵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