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太湖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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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车需仔细

2016-01-05   浏览:1737
 

我县周先生于2013年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小汽车,当时作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时该公司收取了保险押金,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其后并未在该公司处购买保险,现要求退还押金被拒。后经我会初步调查了解,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开具保险押金收据。依据我国《合同法》、《消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且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后经我会调解,退还押金予消费者。

消费者在按揭购买车辆时,对开具的任何发票或收据有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异议。应尽可能将双方的约定内容,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表达出来,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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