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元爆米花有虫子商家赔偿500元
九月份,省消协转来舒城消费者网上投诉,消费者在城区某大型超市花3.9元购买了一袋爆米花,食用时发现有小虫子,找到超市要求处理,接待人员先是说购买时的销售员不在,后又是超市主管不在,再后来是换一袋爆米花,消费者非常气氛,遂投诉到省消协投诉平台。县消协了解情况后,拒绝了超市愿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即39元的赔偿数额,针对超市处理消费纠纷的方式、态度,明显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要求超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给予消费者500元的赔偿,超市最终赔偿消费者500元。县消协还就这个案例在城区商场、超市开展以案说法宣传新《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