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舒城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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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电子政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文字版)

2016-01-07   来源:舒城消协   作者:惠家才   浏览:3672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 布 人】: 县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秘书处秘书长  惠家才

【主 持 人】:县电子政务办主任  张定明

【发布地点】:县市场监管局五楼会议室

【发布时间】:2015415

【摘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民心工程、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既要靠各职能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又有赖于全社会的支持、参与,只有与时俱进,同心协力,才能营造最优的市场消费环境。

【视频】:

 

【主持人】

    各位媒体、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为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水平,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今天在这里,就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参加,为此,我们邀请了县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惠家才同志出席了今天的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监管单位和媒体有:县网宣办、县政务公开办、县市场监管局、舒城传媒、县政府网站、县市场监管局网站等。

    下面,请惠秘书长发布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关情况。

【发布人】

    大家好!欢迎各位出席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从两个方面进行发布:首先介绍我们县市场监管局、县消费者协会上一年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其次是消协秘书处收集整理筛选出的2014年度我县消协理事单位办理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首先,我向各位介绍一下县市场监管局、县消费者协会上一年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县市场监管局是去年元月份刚刚由原先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个单位整合组建的新的县政府工作局,统一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市场监管工作,同时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中就有一项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承担县消费者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县市场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2014年,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和消费者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强化监管执法和服务地方经济为抓手,以宣传新《消法》为契机,充分发挥监管、服务和执法维权职能,努力维护市场公平,提振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维权体系建设,提升消费维权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一会两站”进乡镇、进社区、进商场、进企业活动,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消费纠纷、提供消费服务的前沿阵地。

    2、整合资源,提升效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原先工商、质监、食药监三个局的公共服务热线电话123151236512331集中成立申诉举报中心,集中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去年全年共接到各类申诉、举报和咨询电话1110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289起,处理285起,处理率为98.6%,为消费者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受理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举报线索73条,转相关执法部门形成案件36件,罚没款86万余元,打掉制假售假窝点6个。

    3、充分发挥消协组织宣传、教育职能和组织优势,以宣传、贯彻新《消协》为契机开展消费知识和消保法律法规培训。全年以各种不同形式共散发消费知识、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0000余份,主办或参与消费培训班9场次。针对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危害性大、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10次。

    4、发挥消协的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市消协的统一安排,对保险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评议活动,以促进行业规范经营。

    二、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1、强化职能,狠抓食品安全。全面履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职责,把加大日常规范监管、集中治理整顿与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食品安全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全年共组织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仓储物流、餐饮、学校食堂等)专项检查31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258厂次,小作坊245户次,食品批发市场25场次,食用农产品(集贸市场)市场67场次,超市、商场210个次,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食品经营户2123户次,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1324户次,农村食杂店1540户次,餐饮经营户870户次,学校幼儿园食堂260户次;立案查处食品类违法案件39件,捣毁制、售假窝点3处,下架过期、不合格食品6000公斤,查获、销毁假冒伪劣食品价值3.7万元,取缔无证照经营食品7家;食品质量监测124组,合格99组,不合格25组,合格率80%;配合落实国家级、省级、市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检122组,合格115组,不合格7组,合格率94%

    2、保障质量,推进药械安全。一是切实维护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完成基本药物抽检50批次,一般药品质量监督抽样80批次;二是贯彻落实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省食药监局规定,先后对1家药品生产企业和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了7次监督检查,强化了药械生产企业责任意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三是大力实施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市食药监局对我县66家药品零售企业组织实施了新版GSP认证,完成对全县165家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GSP跟踪检查、对110家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1家县级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四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截至11月中旬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824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00例,其中医疗机构报告比例分别达 68% 30%。五是积极开展药械专项整治和药械安全宣传活动,完成医疗器械“五整治”、无菌和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疫苗经营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和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切实开展了“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3、落实责任,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装、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突出重点时段,开展小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县局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70人次,检查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165家次,无证非法开采企业7家次,电梯98部,锅炉4台,起重机械5台,液化气钢瓶及瓶装工业气体气瓶1400余只;立案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5件,无证非法开采的企业7户,查扣挖机4台。

    4、关注民生,开展计量强检工作。对用于贸易结算、生产工艺控制、安全防护、医学卫生、环境检测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对各大超市电子秤、度盘秤、杆秤等在用衡器,对供电公司、自来水厂、燃气公司使用的计量器具等民生领域的计量器具(民用三表)等级开展检查。全年共检定各种计量器具5895台次。

    三、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强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1、保持高压态势,打假治劣,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围绕党委政府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市场热点问题,集中开展打击制假售假、“傍名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非法从事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一般程序经济违法案件38件,结案件25件,正在调查处理案件1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2件。

    2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部署红盾护农行动,积极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和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在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非法销售农资等违法行为。全年县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多人次,检查各类农资经营近300户次,取缔无照经营户2户,成功调解农机具纠纷1件,立案查处15件不合格肥料,并完成773户农资主体信息、相关农资案件、抽检信息的录入,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利益。

    3、加大抽查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制定下发《全县2014年度生产企业产品定期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全年共抽检产品366批次,合格率为90.67%。另外,安徽省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顺利通过省质监局组织的资质认定和项目验收,将积极为全县童车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配套服务。

以上是市场监管局和消协系统上年度消费维权工作的简要汇报,本年度我们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年主题,汇聚全社会的力量,为消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四个舒城”再作新贡献。

【主持人】

通过惠秘书长的介绍,让我们了解到了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您能不能给我们举些实例,向我们展示一下维权成果?

【发布人】

    好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法定职责,经过县消费者协会对去年一年里各相关执法部门办理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进行梳理、归纳,根据县领导要求,筛选出以下十个典型案件进行披露,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这十大典型案件是:

    1、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室查处假冒古井白酒案

    2014年8月11,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室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我县汤池镇某经营户现场查获古井贡年份酒16箱,经依法鉴定为假冒“古井贡”注册商标白酒。经查证,该批酒是当事人于20146月从一不知名送货车购进的,共30箱,货值8400元。当事人没有索取对方营业执照、购货发票以及该批白酒的检验报告等相关索证索票材料。至查获时已使用和售出14箱。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20000元的处罚。

    2、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不合格桶装纯净水案

    20147月,县市场监管局协同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杭埠某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纯净水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批抽检产品经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处罚。

    3、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预包装大米不标注生产日期案

    20149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在晓天镇查湾街道某商店查获其正在对外销售的“皖瑶湖”牌预包装大米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4、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联合端掉销售假烟窝点案

    根据举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与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调查,彻底端掉了我县一长期销售假烟窝点,查获16个规格的假冒卷烟合计215.2条,涉案金额137万元,共抓捕涉案犯罪嫌疑人5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逮捕2人,网上追逃1人),端掉仓储窝点4处(广东2处、舒城2处),涉案地域遍布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该案于20149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宣判,判处犯罪嫌疑人詹某有期徒刑3年,朱某有期徒刑1年半、程某有期徒刑1年半(取保候审)。从而彻底斩断了假烟流入我县的一大通道。

    5、县公安局查处戴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根据举报,县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于201366日立案,历时大半年,查清我县个体经营户戴某大量销售假冒口子窖白酒案,最终于20141月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戴某移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147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510元,上缴国库。经依法查证,个体工商户戴某从20127月开始到20146月被查获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从合肥、肥西等地市场和个人处以较低价格购进五年、六年口子窖总数达3482880多瓶,再以与正品相当或稍低的价格售给肥东和舒城的酒店和个人,总销售金额达118670元。

对戴某的查处、宣判,铲除了一个长期从事贩假、售假的窝点,震慑了一大批蠢蠢欲动的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我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经销注册商标除草剂案

    20147月,上海鼎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陶氏益农农业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到舒城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我县杭埠镇、千人桥镇有销售涉嫌侵犯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的“满秋”注册商标农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被投诉方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注“安徽省国家农药剂型工程技术中心监制”的“满秋”牌水稻田除稗草专用助剂586瓶,及进货发票,从而追溯到其批发商城关某农业技术服务部,该批除草剂经商标所有人鉴定非美国陶氏益农及其关联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经查证,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于20145月通过物流购进该批除稗草专用助剂30箱,每箱50瓶,共售出25箱,违法经营额达27500元。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义务,不能说出该批商品的来源。为了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利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1250元的从重处罚。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燃气公司为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燃气案

    2014年7月28,根据群众反映“我县某乡液化气代装代售点代装代售的瓶装液化气贮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职,立即对该代装代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现场存放已装气瓶21只,所有气瓶充装封签均为舒城某燃气公司,其中一只15公斤已充装气瓶为超期未检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13年),确实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燃气公司为未检过期气瓶充装了燃气,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8、县烟草专卖局查处销售假冒卷烟案

    2014年6月19,舒城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根据举报,在城关镇鼓楼北街某商店查获违规经营的卷烟共计三个品种、4条,经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送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715日,舒城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做出没收假冒伪劣卷烟,并处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一倍的罚款。

    9、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品房质量问题案

    20149月,消费者刘某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阶段,当砸开少许墙面准备贴贴脚线面砖时,发现墙体里面是用水泥编织袋填充的,再扩大一点砸开,发现编织袋一直填充到地面层的水泥圈梁里,从墙体、圈梁里总共取出4只水泥编织袋,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是施工方的问题,要找施工方;找到施工方,施工方说是施工班组的问题,要找施工班组;去找施工班组,是找到了,在同一个工地,仍在建房,干着同样的事情,就一个小老板带几个人在那忙活。对用编织袋填充墙体的问题,感觉很正常,说又不是承重墙,没什么大不了,房子已验收交付,要找就找开发商了。县消费者协会十分重视,立即察看现场、了解情况,找几个当事人了解。当事人面对消协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扯皮,都认为是别人的责任,证实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925日消协工作人员邀请了县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站专家、开发商、商品房原设计单位一并现场察勘,并请新闻媒体一起现场采访取证。经专家和原设计单位设计师现场确认,编织袋填充部分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由开发商总负责,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整改图纸,施工单位重新按图施工,经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交付消费者,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误工等损失10000元。另外,由开发商对整体在建楼房进行全面检查,质检部门监督,排除隐患。

    10、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住宿宾馆被盗维权案

    201411月,消费者高某打电话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昨夜12点多入住县城某酒店,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场,今天早晨准备离开时发现车窗被砸,车内部分物品被盗,报警后,警方只对盗窃案负责侦破。关于损害赔偿,酒店方以停车场是开放式的、没有收费为由拒绝赔偿所以投诉到消协。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酒店经理沟通,一同查看监控录像,证实投诉人的车辆确实是在入住后被小偷侵害,整个过程前后有45分钟都没有酒店保安经过,酒店安全管理确实存在漏洞。关于没有收取停车费问题,停车场与住宿房间其实是配套的,没有停车场,开车人是不会来住宿的,所以停车费是含在住宿费里的,应理解为是收过的。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于情,车辆和酒店都投有保险,双方损失都不会太大,主要是要有为消费者着想、客户是上帝的理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心情才能顺畅,才有信心消费,企业也才能做大做强。遇到事首先想到的是推诿,还有谁敢入住你的酒店?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情理交融、耐心调解,酒店方主动赔偿了车窗玻璃安装费6000元,消费者也表示了理解。

以上就是我县2014年度各相关部门办理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发布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

刚才惠秘书长向大家介绍了我县市场监管和消协系统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主要做法以及相关部门查处、调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从中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县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协会在保权益、惠民生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值得消费者期待。

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就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和交流。

【媒体记者】今年消费维权的年主题是什么?其涵义和目标又是什么?

【发布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十多年来每年都以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征集、确定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年主题,让全国消协系统和相关部门全年都围绕主题开展消费维权活动,从一个方面突破,做深做透,这样多年的积累,消费者的众多关注都会迎刃而解。像“消费与安全”、“消费与环境”、“明明白白消费”等都曾被确定为年主题而使消费者理解、记牢。今年中消协确定的年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其涵义和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凝聚社会共识,汇集维权合力,发挥主导作用,努力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要积极探索维权新机制,汇聚各方面消费维权的合力,促进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群众、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新格局,努力开创消费维权新局面。

    二是牢固法治理念,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推动消费维权法制化。在全社会倡导和坚持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理念,继续推进新《消法》贯彻落实,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相关部门、消协组织要依法履行反映、查询、建议、披露曝光、监督检查、支持起诉及提起诉讼等各项职责,督促和促进全社会履行法定责任,推动消费环境向好。

    三是推动制度完善手段创新,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按照《消法》的要求,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加强消费纠纷调处、消费意见反馈、消费诉求反应的快速应对机制,聚焦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领域和垄断行为,积极运用维权手段,推动市场交易秩序健康、有序,保障消费者放心消费,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面对消费模式、消费需求、消费方式不断翻新和各类新兴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的消费领域,要依靠社会有利资源,运用科学公正手段采集客观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消费者乐于接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真正体验消费的快乐,努力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

【媒体记者】新《消法》最贴近消费者的亮点是什么?

【发布人】

    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对以上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消法亮点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九大亮点:

    亮点一:提高惩罚性赔偿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赔偿数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气焰。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应当要有足够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亮点二: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亮点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早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基本原则,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新法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难缠的消费纠纷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因此举证责任倒置能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亮点四: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定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 “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五: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次新消法首次增加的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向前迈进的一个标志。

    亮点六: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确立公益诉讼条款,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又迈出了一大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重要途径,因为有特定的受侵害的主体。而公益诉讼所针对的纠纷是比较特别的,涉及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例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消委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七:  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亮点八: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九:召回制度上升到国家层面

    新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主持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费者协会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和排头兵,积极履职,大胆创新,为保护我县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做出了很多努力。欢迎媒体朋友更多关注、准确报道、积极宣传,为我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贡献。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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