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肥西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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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典型案例:商家未尽安全责任 “三调联动”化解矛盾

2016-01-08   作者:何超   浏览:1746
 

案情简介:

消费者于201595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婚纱摄影馆订购婚纱摄影服务。因经营者机器故障,923日,申请人在六安市某拍摄基地补拍马上场景时从马背上跌落,造成申请人颈部不适、上唇及鼻子碰到施救工作人员头部磕破流血,引起肿胀。后该拍摄基地工作人员及时送申请人到安医二附院就诊,前后共支付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约3000元人民币。926日,消费者请求我会调解,要求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处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该纠纷情况复杂,双方分歧较大,且涉及两地三方,调解难度不言而喻。为此,我会调整调解思路,调解过程中一直与县局和县法院调解中心保持沟通,巧妙把行政、司法调解的优势运用到本次调解过程中。调解中,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及约见等方式对当事摄影店和六安拍摄基地马场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指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工作人员不懈努力,六安拍摄基地马场和婚纱摄影店同意再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前后共挽回经济损失8000元。同时,为消除被投诉方顾虑,更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调解协议签订后,县法院还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对于以上处理结果,当事各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订购婚纱摄影服务,实际上与影楼构成民事合同关系;拍摄基地马场也需购票进入,因此,消费者与马场也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本案中,影楼、马场在服务过程中均存在问题,故应共同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医疗支出,还可以要求误工、交通、护理、营养、后期检查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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