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霍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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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消协典型案例:价格标错 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2016-01-08   来源:霍邱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龚学 邓震宇   浏览:1682
 

案例简介】

2015121,消费者看到经营者的食用油搞促销活动,价格为45.9元,购买两瓶后发现收款为48.9元,找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款,工作人员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价格标错,实际价格就是48.9元,不予退款。消费者无奈向县消协投诉反映。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首先联系经营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确认了基本情况。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无论价格标错是否属超市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责任,后经调解,经营者向消费者退款97.8元,原购买的食用油免费赠送给消费者,并就此事向消费者道歉。消费者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对于本案,经营者违法了诚信经营的义务,未能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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