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来自吉林省的消费者王某在霍邱一超市购买一拉杆箱,价格为338元,使用几天后就出现拉手铆钉脱落,滑轮断裂,找经营者处理,经营者要求消费者付费维修,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只好向霍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当消费者顶着烈日来到县消协办公室时,已经是满脸汗水,上衣基本汗湿,消协工作人员首先为消费者倒上凉茶,并就基本情况进行了解。随后,消协工作人员联系了经营者代表,经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但经营者代表提出“我在外地出差,调解能不能等我回来再进行”。考虑到消费者是外地人,不能久等,再加上天气炎热,来去不便,消费工作人员就与经营者代表沟通,为消费者特事特办,拉杆箱免费维修,现在就修,由经营者代表电话安排超市工作人员来处理此事,在短时间内修好并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想了解的是:经营者履行“三包”义务的条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可见,经营者承担“三包”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排除消费者的人为原因导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其次是时间条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三包有效期内。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