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7月13日,消费者王某来到县消协投诉,其二人刚购买的某品牌手机部,上网速度非常慢,很多地方都没有信号,找经营者解决,经营者称是电信运营商的问题,不是手机问题。消费者称其朋友的同款手机上网速度非常快,自己购买的手机不是正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执。消费者随后向县消协投诉反映,要求退货。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首先让气愤的消费者平静下来,了解相关情况,随后约见了经营者。经调查了解,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属“联通版”的,而消费者使用的是移动手机号码,此手机不支持移动的3G、4G信号,所以上网速度非常慢,并且经营者为了经济利益,并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导致出现以上情况。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移动版”的手机,并向消费者道歉,消费者无异议。
【案例评析】
经营者为经济利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起案例反映了一些经营者为经济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得失,最终损失的不仅是自己的信誉,而且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