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5年8月11日,消费者吴某投诉反映啤酒过期侵权问题。事情起因是住宾馆,消费者吴某于2015年8月10日入住一快捷宾馆,随手打开一瓶宾馆内的啤酒饮用,感觉口感不对,才发现食品已过期,找经营者解决,经营者一直声称没什么事,后经消费者多次请求,经营者才于8月10日当天晚上安排消费者到医院检查,拍片子,结果无异常。经营者对此事就不再理会,也没有撤下房间内的过期食品,也没有对消费者道歉和赔偿。无奈,消费者选择了投诉。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后,首先约见了双方,经调查了解,确认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后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细致耐心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消费啤酒价格5元,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十倍价款50元,退还原价款5元,共计55元,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所以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退还住宿费96元,共计596元,双方无异议。消费者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同时,该案按规定移送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起案例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发生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所以本案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进行赔偿,但在2015年10月1日后,发生的类似问题食品案件,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案例提供:霍邱县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