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
2015年1月19日上午,水湖镇居民李女士致电县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连声感谢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尽职尽责,依法办事,给他解决了一桩跨年度的烦心事。
原来事情是这样:李女士于2014年9月上旬在县城一家木地板专卖店订购某品牌木地板用于装修新房,2014年11月中旬装修完毕,准备搬新家之际,发现新房铺设的木地板出现大面积鼓起等质量问题,于是多次上门和电话联系经销商,直到1个月后,经销商才到李女士家查看,看后说是李女士家人为弄坏的,与木地板质量和铺设没有关系,听后,李女士一家非常恼火,几次找经销商理论,但经销商就是不予维修,更谈不上更换。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15年1月12日李女士来到县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反映此事,中心工作人员听完她的叙述后,稍加分析,就随即电话联系经销商和远在省外的厂家,2天后经销商和厂家代表如约来到中心办公室后,中心工作人员与经销商和厂家代表一起来到李女士家,实地查看铺设现场,在看完现场后,经销商和厂家还是认为木地板的质量和铺设过程都没有问题,认为是他家人为所致,这时,中心负责人向他们宣传2014年3年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现争议的,有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中心要求经销商就有关瑕疵发表举证并拿出依据,经销商和厂家又说不出所以然,通过几番协商和中心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教,最终经销商和厂家代表同意免费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木地板,并提供终身免费维护。一桩跨年度消费纠纷就此化为句号。(长丰消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