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费用不给票 消协介入帮索要
2016年1月20日,灵璧县消协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反映其在灵璧县某小区租房居住,由于陈先生的租房费用及物业费均可报销,于是陈先生在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后向该物业公司索要正式发票,而该物业公司称只能给陈先生出具收据。陈先生感到很气愤,虽然每月物业费不是太多,但是如果没有正式发票的话,报销时会很费事。陈先生在向税务部门反映无果的情况下向灵璧县消协投诉。
接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了解消费者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物业公司称由于税务部门核定该公司不具有开具发票的条件只能出具收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四项的规定,灵璧县消协与县房产局取得联系通过其主管部门要求该物业公司妥善处理此事。该公司表示由其去税务部门代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不能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出具发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