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美容产品过敏维权案

2016-02-25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1684
 

美容产品过敏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5年2月11,消费者石女士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15年1月28凤阳县某美容院200元购买2瓶祛斑水。24日消费者感到脸部不适,找到经营者,经营者称这是正常的反应,并承诺消费者只要再交1800元用于修复就会完全康复并达到祛斑效果。使用3天后,消费者感到强烈不适,脸部红肿刺痛,要求终止服务并退还费用遭到经营者的拒绝,遂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将其转到了鼓楼市场监督管理所。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石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天下午工作人员就约定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经营者始终认为自己所售的化妆品合格,消费者脸部过敏是个体差异导致的,因此不愿意退还消费者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过多次协调,美容院负责人同意了消费者的要求:终止服务并退还费用18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个体差异导致使用者皮肤过敏而引发的纠纷案例。在本案中,消费者认为此次皮肤过敏是使用祛斑水所致,使用后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前,未向消费者明示美容后因个体差异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美容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