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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频出故障维权案

2016-02-25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1671
 

农机频出故障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5923,蚌埠市的村民杜某向县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14926日筹资12万元在凤阳县某农记站购买一台河南省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联合收割机,因天气原因,2014年未能使用收割机,2015年秋季,在使用几天后,该收割机出现许多故障,特别是漏粒严重、堵草频繁、离合片损坏等,多次造成停机,三番两次维修,维修后又反复出现故障,经销商和三包人员多次到场,故障仍不能排除。后来,经销商不是以没人就是以配件未到而推诿。消费者多次与销售者交涉,要求退货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收割机至今仍处在维修中。县消协及时与经销商取得联系,并通知经销商与2015923日下午到消协进行调解。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经销商提出了限期排除故障的要求,后经过经销商的努力,消协督促使厂方来人,将该机进行了全面检查维修,彻底排除了故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厂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剥皮机。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收割机频出故障维权案。

杜某所购的收割机,在三包期内多处发生故障,虽然经公司派人多次维修但故障仍未彻底排除,农机不能正常作业,面对此情形,经销商不是以没人就是以配件未到而推诿。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推诿。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从其承诺。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厂方来人对该农机进行全面维修,彻底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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