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针对消费领域诸多焦点问题,新《条例》作了细化和明确,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解读新《条例》的一些亮点。
亮点1: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生活中,因为个人信息被泄漏,各类推销电话常常困扰着消费者。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新《条例》,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若经营者违反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
亮点2:商品维修超过20天,应退货或者更换
在家用电器、手机等售后维修服务的投诉中,存在维修时间过长、维权难的问题。对此,新《条例》细化了维修时限,规定商品的包修期限不少于30日。商品修理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或者更换。
亮点3:网购商品除7天内可退货外,商家须3日内发货
随着电视购物、网络购物渗透到市民日常消费,相关投诉也越来越多,除了质量问题外,发货不及时也容易产生消费纠纷。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电视、网购此次被纳入修订的范围。根据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3日内交寄商品。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调试为由,拒绝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
亮点4:收取预付款的经营者歇业须提前30日告知
在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车、超市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比较盛行。然而,由于为商不诚信、经营不规范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预付式消费屡屡让消费者落入陷阱,造成损失。对此,《条例》做出新规定,收取预付款的《条例》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订立。经营者不能正常或继续提高商品、服务的,要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对于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也不得拒绝或无故拖延。新设这样的规定,为消费者多了一道保障,有利于消费者及时追回预付款,避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亮点5:养老机构应明确责任
在新《条例》中,老年人的权利也得到了体现。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亮点6:运营商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服务
近年来,通信服务的消费投诉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反映,手机流量当月使用如果超过订购量就要收费,但是没有用完却不退费并且清零,这显失公平。针对流量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等问题,新《条例》作出明确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通讯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对于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亮点7:商品房签合同前放弃购买,开发商应当返还预收款
近两年,消协受理的关于商品房的投诉日益增多。消费者主要反映,看中房子后交了预付款,经过一段时间考虑后决定不买了,但是销售商不愿意退款,还有一些消费者交了购房款后,房子却不能按时交付使用。针对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维权难的问题,新《条例》都细化了相关规定。首先,对商品房销售中预收的费用处理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其次,针对期房销售经常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等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亮点8:强迫购物最高罚10万
在跟团旅游中,强制购物的事鲜有发生。针对强迫消费、搭售消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也做出了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等,一旦违反规定,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止营业。将行政处罚列入条例,是遏制商家这种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条例》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恐吓、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不得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得毁损消费者的特定纪念物品。
亮点9: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押金
公共服务行业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但个别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存在收取押金、安装材料费、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等情况,为消费者所诟病。新《条例》更加明确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这些公司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查或者维护如果影响正常使用,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
亮点10: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消协法定职责
新《条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并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新《条例》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将我省消协组织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地消协组织也将完成消保委组织建设工作。通过此举,将进一步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