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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消费者协会2016年典型案例1

2016-03-29   来源:芜湖县消费者协会   作者:葛慧娟   浏览:1689
 

电动车自燃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617消费者吴某至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2014年在某电动车专卖行购买了电动车,最近在小区内充电时,发生了自燃,将电动车全部烧毁。与经营者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了解了事情的详细经过后,与经营者对此事进行了详谈,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赔偿一辆新车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在于此车自燃的原因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此案经过多次调查之后,发现消费者出于方便,自己在外搭线充电,虽不能完全明确自燃的原因,但是电动车厂家经过实地查看后,表示是由于充电电线过细,导致电路短路才引发电动车自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车后,首先,要定期的去售后进行维护和保养,检查电动车的各个部件是否能正常运作;其次,要正确使用电动车充电器,不乱用其他充电器,不乱搭电线使用充电器充电,以防发生意外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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