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预定的宾馆涨价起纠纷
砀山消协物价联合细调解
2016年4月3日砀山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吴先生投诉:2016年3月28日吴先生在砀山县某快捷宾馆预订了5间标准间,每天每间80元,并预付了定金100元,2016年4月2日晚上入住,4月3日退房。正值梨花节期间,在消费者入住时,某宾馆经营者告知消费者当前价格单间100元。在结账时,消费者要求按与经营者先前讲好的价格单间80元结账,经营者解释正值梨花节期间,价格都是单间100元。双方因住宿价格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按经营者要求支付了住宿费500元。消费者认为多付了100元,强烈要求宾馆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按规定退赔多收的部分款项。砀山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合砀山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解。
根据调查情况了解,某快捷宾馆的臧经理说:梨花节期间宾馆肯定是要涨价,其他宾馆也要涨价,自己的宾馆不可能不涨价。当时给客人定宾馆的前台工作人员不知道房间价格,因此必须按照100元收取住宿费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某快捷宾馆的住宿登记表显示房价登记是80元。砀山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当即就指出了宾馆这一做法是借着梨花节的借口胡乱涨价,是一种违法行为;消协工作人员也指出:既然消费者签订了住房登记就说明和宾馆已经生成了一种合约关系,某宾馆的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消协工作人员凭着丰富的消费者纠纷调解经验,耐心地对双方进行劝说,经过反复的说明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宾馆经营者当场退赔现金1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协同时提醒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住宿时要预定订购客房。在预订成功后,宾馆和消费者要及时互相沟通,进行最终确认。如果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收到损害,建议先和商家进行协商,或是投诉相关部门,若不能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走法律途径。
砀山县消费者协会 王桂芹供稿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