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上旬,一消费者反映其在中关村网站内某网店购买一部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并非自己所需制式,立即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不予处理。
芜湖市消协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转办至镜湖区消协进行处理。镜湖区消协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手机,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且不在特定排除商品范围内,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立即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者退货。经过镜湖区消协调解,经营者最终为消费者退货。
在此,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购物7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无理由退货,对特定商品以及在购买前确认不宜退货商品,消费者需谨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