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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出问题,消协帮助追讨损失

2016-04-12   浏览:1783
3月初,一消费者向我会反映,其在2月份购买的农药,经营者保证使用后无残留,但是消费者使用后放养蟹苗出现问题,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始终拖延。
芜湖市消协接到该投诉后,立即转办至无为县消协进行处理。无为县消协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对消费者蟹苗出现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对消费者损失大小存在分歧。经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确定了消费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损失应当不只是购买出现问题蟹苗的损失,还包括可以预见到的利益损失。后经无为县消协调解,经营者最终赔偿消费者37000元。
在此,我会在此提醒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尊重,对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应当进行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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