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3月2日,家住来安县城的周女士通过某网上商城购买一台电视机,价值1299元,卖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至周女士提供的单位地址,3月6日(星期日)快递人员将包裹送至该单位,通过电话沟通周女士并取得同意后将快递放至门卫处。3月10日周女士拿到快递件后发现包裹有一破口,电视屏幕已损毁,导致损失1299元,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的全额,但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来安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快递公司认为消费者同意放至门卫处的,未现场查看包裹的完损情况,包裹被损毁不应由快递公司承担,消费者仍坚持要求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未现场查看包裹完损情况;快递人员未履行签收手续,简单将包裹丢放至门卫处,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最后,经来安县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快递公司同意与商家联系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个电视屏幕,消费者周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这起快递消费纠纷的争议主要是快递件损坏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由于快递人员未履行签收手续,简单将包裹丢放至门卫处,消费者也未现场查看包裹完损情况,双方对于责任产生了分歧。来安县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贵重或易碎物品在邮寄过程中应事先约定或选择保价服务;签收贵重或易碎物品的快递时应亲自签收并查看物品的完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