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近些年发展出来的新型消费模式,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广泛应用。消费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消费商家的服务和产品。商家往往以购买不同等级的预付消费卡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的优惠、折扣来吸引消费者。这种消费模式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但这种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暗藏陷阱,这种先付款后消费的方式往往让消费者陷于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后期消费中可能发生的变故,一旦遇到侵权行为,消费者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一:消费者林女士在某理发店理发,店家向其推荐办理该店会员卡,承诺日后做头发护理都可以享受会员价,林女士便花了1000元购买了此卡,之后林女士也确实享受了几次会员的价格。三个多月后,林女士再次来到该店,却发现该店已经关闭,无法找到店主,而会员卡中剩余的600多元也打了水漂。
在案例一中,理发店作为经营主体,在没有告示消费者的前提下关门停业,而消费者一旦无法找到经营主体,预付的钱款也很难再找回来。针对上述情况,新《安徽省消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案例二:消费者卢女士听到某美容店店主的口头承诺“保证3个月斑点消失”,当即购买了该店3800元的预付式美容卡。经过一段时间的护理,卢女士发现祛斑效果并不理想,店主解释是因为祛斑后期需要巩固治疗才有明显效果。卢女士又往美容卡里充了2000元,接受后期巩固护理,两次充值均未索要发票。半年后该美容店易主,经过沟通协调,卢女士继续在该美容店做护理。经过一年护理治疗,卢女士脸上斑点依旧未消失。卢女士以店主未履行“保证3个月斑点消失”的承诺,要求该美容店退卡还钱却遭到拒绝。在这个案例中,卢女士听信美容店主的口头承诺,在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购买了美容卡,并且两次充值均未向店主索要发票,这给其维权增加了难度。
《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以预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在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规定,并应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消费者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券)的服务内容、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同时要谨慎选择充值数额,在付款后要及时索要发票等相关票据,并妥善保管,以免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