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3日晚,消费者张先生与家人在宿州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因购买的商品较多(共六张打印小票),当时并未核对商品数量。回家后,发现其仅购买一袋燕麦片(价值22.9元),小票上打印两次,重复收费。随后,消费者来到超市收银台咨询情况,收银台工作人员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坚称消费者就是购买两袋,双方发生纠纷。在消费者一再要求下,该超市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确实是购买一袋燕麦片。但据消费者反映,客服人员并不积极处理此事,且态度强硬。张先生非常生气,到宿州市消保委寻求帮助并要求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宿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拨打该超市客服经理电话,组织现场调解。该超市李经理积极参与调解,听完消费者陈述事实后,其认为该超市收银员、客服处理此事时态度确实存在问题(且了解到该收银员两天后就离职了,猜测其可能带有不良情绪),当即向张先生赔礼道歉。经协商,该超市补偿消费者150元费用,消费者很满意。关于该超市服务态度、制度管理问题,李经理表示回去向领导反映并进行整改,后期会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至宿州市消保委。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方收款时应认真核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价款,无论是操作失误还是故意刷单,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后,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