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前不久,消费者童先生在全椒县某超市买了一箱41度450ML口子窖酒,共花费750元。回家后,他发现酒的瓶盖上有刮痕,怀疑买到了假酒,童先生找到超市交涉,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即赔7500元。但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因交涉无果,童先生向全椒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委托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对该酒鉴定。经该公司打假办鉴定,证实童先生买的是假冒41度450ML口子窖酒,而不是假酒。经调解,经营者退给童先生货款750元、三倍赔偿款2250元,共计3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童先生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十倍赔偿。但厂家鉴定书的结果表明“该产品不是我公司产品,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因此该酒属于“假冒酒”,而并非“假酒”,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调解赔偿。“假冒酒”和“假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假冒酒”指的是,酒是真的但冒用了名牌,比如把低档酒装进高档名酒卖高价,以牟取暴利。而“假酒”指的是酒瓶内灌装的不是酒,比如甲醇(俗称工业酒精)勾兑品。消费者喝了这种“酒”会威胁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可以按《消法》调解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