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某在某食品店内,购买了一种叫“卡布基洛”的零食,因食品袋上标明是2015年10月28日过期,而陈某是在2015年10月20日购买的,因此陈某放心食用,结果在吃到一半时,发现该食品发霉长毛了,导致他腹泻三天。陈某很生气,直接投诉到宁国市消协西津分会。
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消费者所述属实,消费者食用的“卡布基洛”零食确实是在保质期内已变质,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人身伤害,依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依法获得了商品的500元赔偿及200元的医药费。
本案中,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好确定,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提供过期食品,不言而喻,应当是欺诈行为,但食品在保质期内发生质变,商家没有发现,是否应当算是欺诈行为呢,消协工作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从商家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上判断他是否存在欺诈,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