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刘女士带着儿子到天长市消协投诉,反映其14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1200元钱在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办卡入网需要有居民身份证,商家未同意给其办卡入网,仅仅是给了其一部手机。刘女士知情后非常气愤,认为商家的行为不负责任,明知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还与他交易,故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诉至天长市消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查,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约定争议双方到消协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刘女士十四岁的孩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商家订立的购买手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购买者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法定代理人刘女士拒绝追认,因此该合同无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商家强硬的态度逐渐有所改变,最终同意刘女士的退货要求,退还购买手机款12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纠纷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类似的案例经常发生,一些商家都不愿作退货处理,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且商品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没有欺骗未成年人,而且一些商品一旦拆封使用,的确影响到了再次销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仅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是缔结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据此,本案中商家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的销售关系属无效。在此,也提醒家长,对孩子的日常消费行为要进行正面的教育、引导,不要随意给孩子过多的钱,让孩子随意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