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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青少年消费维权“四注意”

2016-05-27   来源:滁州市消保委   作者:唐凤阳 肖梅   浏览:496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给青少年日常生活的零用钱也不断增加,由于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消费常识辨别能力等相对较弱,他们自行消费过程中,容易做出与实际年龄不符的消费行为,导致权益受到侵害。近日,天长市消保委接到刘女士投诉,反映其14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1200元钱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办卡入网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商家未同意给其办卡入网。家长知情后非常气愤,认为商家的行为不负责任,明知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还与他交易,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商家认识到错误,退还刘女士购买手机款。对此,滁州市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呼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注青少年消费,做到“四个注意”:

一、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做到童叟无欺。保护青少年的消费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对未成年消费中做出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消费行为,要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不能只追求利润,使青少年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学校教育引导,提升维权意识建议学校开设消费教育课堂,使青少年获得更多的消费知识和消费常识,引导青少年理性、健康消费,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树立良好的消费理念,科学、理性、绿色消费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克服盲目消费、攀比消费、非理性消费陋习

三、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引导理性消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仅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是缔结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家长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理应履行好监护责任,不可随意给孩子过多的零用钱,助长孩子随意消费乱消费过度消费的行为。教育、监督孩子实施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消费行为。

四、社会共同维权,给予特别保护。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后,作为家长、学校老师要积极帮助青少年依法维权,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在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及时向消保委、工商局等部门投诉,使青少年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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